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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亡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详解: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田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三、警察在盘查执法过程中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
问和检查,以发现或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辨别其是否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警务活动。警察在盘查中由于嫌疑人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性、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嫌疑人反抗行为具有突发性等特点,因此,警察在实施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一般盘查
主要是指一般的执勤活动,预防、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之规定执行。
1.街面盘查:由于街面人员流动大,人来人往的,要注意观察人员的行为举止,面部表情等有针对地进行盘查。
2.入室盘查:主要是针对出租屋暂住人口的身份盘查,做到人与证相符。
3.娱乐、公共场所的盘查: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警察聚集之地,盘查时要认真核对身份。
4.对车辆的盘查:主要是对停在路边的静止的可疑车辆进行盘查。
5.车站、码头、机场、收费站等的盘查:主要是对于交通离开的地段进行盘查、封锁,防止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逃脱。
(二)重大案件等针对性的盘查
1.重要部位的盘查: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经常出没、可能逃离的地方进行盘查。
2.重要出入关口的盘查: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离城市的出入口的盘查。
3.特殊情况的盘查:案发地行迹可疑人员、神色慌张逃离人员的盘查。
四、警察在盘查执法过程中的防卫方法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防卫的方法较多,依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有徒手的、持器械的、持武器的方法防卫。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具备良好的体能素质,精湛的警务技能(徒手防卫技能、射击技能、警务战术技能等),依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到追得上、打得赢、控制得住、射的准,圆满完成执法任务。
(一)一般盘查中人员、装备的准备:每一次盘查行动中,都要在人员、装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对等或优势与对方,要制定周密的行动计划,要做更坏的打算和准备。思想上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行动中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时刻牢记战术三要素(距离、掩体、戒备)。
(二)盘查过程中的站位、同伴之间的配合:警察在盘查中,一定要与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拉开距离,选择正确的站位,若对方逃,能立刻追:若对方反抗能躲避或者后撤。同时同伴之间能保持密切的配合,相互传递信息,分工合作,互相保护。2011年1月4日,山东泰安发生特大持枪袭警案,9位受伤的民警和群众中,遇袭殉职民警达4人;两名犯罪嫌疑人1人被抓获,另一人开枪自杀。此次案件的发生,发人深省。警察明知自己调查的对象是身负命案的持枪犯罪分子的亲属,犯罪分子藏匿于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却未带武器就轻松前往。到达犯罪嫌疑人家前,战术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同伴之间配合不当,相互之间站位不正确。是导致此次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
(三)对徒手反抗的防卫:警察执法盘查时,遇到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徒手反抗时,应该利用警用制服性装备实施正当防卫。如警用喷雾器、警棍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判明,作出评估,视情处置。
(四)对持凶器反抗的防卫:警察在执法中,遇持凶器反抗时,应该立即视情采取行动,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高一级的武力对其处置。
(五)对持武器反抗的防卫:警察在执法中,遇持武器反抗时,应迅速寻找掩护物,拉开距离,拔枪戒备,并实施口头警告。
五、警察在盘查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盘查前的准备要充分:包括人员的优势、警用装备的齐全、周密的计划
2.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警察应依据法律条款,按程序规范进行。
3.思想的重视程度:任何一次执法行动都要高度重视,切不可麻痹大意。要时刻牢记战术三要素(距离、掩体、戒备)。
4.基本的战术动作:每一次执法行动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战术动作的基础上完成的,严格规范的动作技术,是完成任务的保证。
5.基本的战术理论:理论是指导行动的指南,没有理论指导,行动计划就会乱了分寸。
结束语
人民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优良的身体素质,掌握过硬的警务技能,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才能在各种执法行动中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真正地保护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更大限度的减少人员的伤亡。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政治部.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2]公安部,政治部.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3]堰军,警察执法与防卫的安全思考 新浪博客,2012年
基金项目:2012年度湖南省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警察在盘查过程中的正当防卫研究》(编号:XJ2012C37)、2012年度湖南省公安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湘公装[2012]29号)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
许泽程(1964-),男,汉族,湖南湘潭人,湖南警察学院警体部副教授,研究方向:警察体育教学与训练。